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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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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9/12  浏览次数:59080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各专委会的管理,提高专委会工作质量,明确机构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一、机构职责

(一)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会员单位推荐,经行业协会审核,专委会选举产生。专委会设秘书1名,由行业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日常服务联络工作。

(二)专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专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制度,其权力机构是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专委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专委会全体会议负责制定专委会工作计划和任务,制定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专委会工作报告。

(四)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
在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3.
热心本社团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5.主任委员、副主任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专委会主任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2.
检查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主任因故不能履职,委派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六)专委会每届任期5;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专业委员会换届之后,将换届选举结果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二、业务活动

(一)专委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专委会应切实体现在该专业领域的引领作用,原则上须每年组织一次该领域的业务交流活动或培训班;积极承办相关论坛;完成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保障承诺用于专委会工作的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三)专委会以协会名义举办节庆、论坛、研讨会、博览会、展会以及各类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须履行活动报批手续。原则提前2个月将开展活动的备案申请及活动工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经费筹集使用、安全预案)报秘书处,由协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四)专委会因传播信息的需要可以编辑、策划与学术和自身研究领域相关的书籍报刊或音像制品。上述书籍报刊或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有关出版机构合作进行。

(五)协会可以委托专委会开展与其专业领域有关的各类业务活动。专委会受协会委托也可以代表协会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交付的科研课题或研究项目,在课题或项目结题后应形成总结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日常管理
    (一)协会秘书处对各专委会的业务活动提供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一般包括:

1.传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对专委会业务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2.
通报行业发展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
    3.
向专委会推荐专家学者人选;
    4.
根据需要和专委会要求听取工作报告;

5.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委会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文件。

(二)专委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专委会日常业务收入或接收的捐赠、资助由协会秘书处代收,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用于该专委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或专项活动。涉税收入由协会秘书处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
    (三)专委会开展业务活动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或资助,接受捐赠或资助必须符合规定的专委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捐赠或资助款物的使用方面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四)协会秘书处负责各专委会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1.
审查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和人员情况;
    2.审查其负责人和内部管理情况;
    3.
审查其财务收支及经费管理情况;
    4.
审查各类业务活动的情况;
    5.
秘书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
    专委会应于每年331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汇总后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
    (五)协会对各
专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其他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